(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与付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付x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1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17号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委托代理人熊xx。被告付xx,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黄xx,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付xx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5元,减半收取3677.50元,由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史建颖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晓燕代理审判员 史建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