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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席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某某,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阿利人民陪审员  张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