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席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某某,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阿利人民陪审员 张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