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伟华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仙行初字第36号原告陈伟华,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现由其行使),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新园街196号。法定代表人蔡振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仙,女,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向伟,男,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原告陈伟华不服被告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诉状中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将诉状退回原告补正。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补正后的诉讼材料,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伟华负担。审 判 长 吴丽仙审 判 员 林向阳人民陪审员 潘 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瑜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