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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凭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莫某甲。委托代理人江天德,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原告莫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云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天伟担任记录。原告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天德,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梁某于2001年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扶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婚前由于两人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夫妻之间的信任,特别是儿子莫某乙出生后,梁某总是对其心生猜疑,经常在酒后打骂其与儿子莫某乙。2014年3月份,其因无法忍受梁某的行为便与梁某分房而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梁某离婚,婚生儿子莫某乙由其抚养,梁某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儿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原告莫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莫某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租房合同书、莫某乙的学籍卡,证明原、被告及儿子莫某乙长期在凭祥工作、生活、学习的事实。被告梁某辩称,其与原告莫某甲是在2000年认识后恋爱,经过充分的了解后,才决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可以说双方婚前已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共同生活了7年,养育了儿子莫某乙,其与莫某甲感情一直很好,从未对其猜疑过,每个家庭的夫妻生活总难免会有一些磕磕绊绊,偶有拌嘴亦属正常。之所以引起莫某甲对其不满,是其批评莫某甲为人妻为人母,不应在外面玩得太晚,为此双方就大吵了一架,为避免双方见面吵架才于2014年8月份左右与莫某甲分房而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还不至于到离婚的程度。能一起生活7年,说明双方感情是深厚的。所以其不同意与莫某甲离婚。被告梁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梁某对原告莫某甲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莫某甲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莫某甲提供的证据1、2均属于国家职权部门依法颁发的有效证书,能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采信;证据3租房合同及学籍卡,均能反映原、被告一家已在凭祥生活多年,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综合原、被告的诉讼主张和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莫某甲与被告梁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如若离婚,婚生儿子莫某乙应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1年前后,原告莫某甲与被告梁某自由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在扶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2010年,莫某甲、梁某从扶绥县来到凭祥共同生活。莫某甲认为梁某婚后既不承担男人养家的责任,也经常不做家务,不照顾儿子的生活、学习,对其不信任等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便在2014年与梁某分房居住至今。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莫某甲与被告梁某的婚姻是属于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自主婚姻,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在长达九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共同生育、抚养了儿子莫某乙,并一同从扶绥迁移到凭祥市共建家庭,婚后已形成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莫某甲提出与梁某发生矛盾的原因均是家庭琐事引发,且莫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梁某经常对其及儿子莫某乙实施家庭暴力,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矛盾已经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也向本院表达了不愿意离婚的意见。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莫某甲提出与梁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莫某甲与梁某虽已分房居住,但双方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照顾儿子,仍有和好的可能。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当互相珍惜,互相爱护,且孩子在一个正常健全的家庭环境中生活才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双方可以通过相互沟通消除夫妻间的顾虑和隔阂,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莫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云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天伟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