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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庭会诉白浩艳、刘建党、李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庭会,白浩艳,刘建党,李应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225-2号原告赵庭会,男,生于1965年。被告白浩艳,女,生于1982年。被告刘建党,男,生于1970年。被告李应洲,男,生于1963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庭会诉被告白浩艳、刘建党、李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庭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三被告价值55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15)禹民一初字第222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李应洲的股权,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赵庭会同意解除对被告李应洲股权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赵庭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应洲在河南大宋官窑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