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闫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赵某,南和县实验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郄金凤。被告闫某某,南和县实验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闫瑞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郄金凤于2015年6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郄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