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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雷录平与王春生合伙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录平,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雷录平,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雷录平与王春生合伙债务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1日作出(2000)武法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录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武法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春生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雷录平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唐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