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毛建伟、张玲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毛建伟,张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住所地:平陆县。法定代表人:毛占良,该厂厂长。被申请人:毛建伟,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平陆县人。被申请人:张玲霞,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建伟的妻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从其处赊购纸箱,2014年11月1日经结算,尚欠货款124800元。2015年6月1日被申请人付款五万元后,剩余货款74800元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二被申请人在平陆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9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毛占良所有的一万元存单及大众轿车作担保。经查,被申请人毛建伟在平陆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4469.67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毛建伟在平陆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5000元。二、冻结担保人毛占良在平陆县农业银行账号上的存款10000元。三、扣押担保人毛占良所有的大众轿车。允许其使用,不得转让、买卖、隐藏或设置权利负担。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妮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