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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孙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壮,张志光,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李壮,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五委32组。被执行人张志光,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孙奇,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壮与被执行人张志光、孙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执字第6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讷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机密程度(2014)讷法执字第685号领导签发打字校对拟办部门拟稿人打印份数3份核稿人送达机关主送当事人抄送文件标题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壮,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五委32组。被执行人张志光,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永发村2组。被执行人孙奇,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长兴村6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壮与被执行人张志光、孙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执字第6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广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