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晓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19号罪犯王晓方,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专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了(2000)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晓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1年5月25日入监服刑。2003年3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1月22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0月19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方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能够认真负责,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