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小喜与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喜,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54号原告郝小喜,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法定代表人王俊甫,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喜诉被告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8元,由原告郝小喜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