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锦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建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794号原告上海锦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培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琴稚,女。被告余建锋,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建锋已经缴纳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