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与柏俊、罗富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柏俊,罗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周永明。被执行人柏俊,男,布依族,1970年11月28日生,贵州省黔南州人,现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罗富平,女,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重庆市荣昌县人,现住云南省芒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与柏俊、罗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芒执字第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我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管有际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