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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与柏俊、罗富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柏俊,罗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周永明。被执行人柏俊,男,布依族,1970年11月28日生,贵州省黔南州人,现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罗富平,女,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重庆市荣昌县人,现住云南省芒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与柏俊、罗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芒执字第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我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管有际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