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靳慧娟与被执行人张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39号申请人靳慧娟,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张佳辉,男,199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原监护人)张岩,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包钢白云鄂博铁矿电修车间工人,现住包头市,系被告张佳辉的父亲。第三人王智星,男,199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包钢白云鄂博铁矿消防队工人,现住包头市。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靳慧娟与被执行人张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岩已将欠款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束(2014)白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