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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段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段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无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双柏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9号董某某、段某某申请代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4845.00元,,申请执行费273.00元,合计251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代某某支付给申请人董某某、段某某经济损失24845.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