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麦麦提力·麦麦提敏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麦麦提力·麦麦提敏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南苑区乌伊路南。法定代表人:杜保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麦提力·麦麦提敏,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苏市。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1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以劳务承包的形式,将公司棉花加工车间承包于案外人施某某。施某某雇佣被告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从事棉花装运工作。2012年10月13日,麦麦提力·麦麦提敏在工作中被棉花包砸伤,并住院治疗。后麦麦提力·麦麦提敏向乌苏市棉花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拒绝。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于2014年11月向乌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审理后做出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麦麦提力·麦麦提敏的伤残赔偿应由承包人与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乌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已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认为,原告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予对被告麦麦提力·麦麦提敏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仅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没有提起具体赔偿请求,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得到确认。而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遂裁定:驳回原告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投递费64元,由原告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完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规定;2、一审没有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将棉加场承包给施某某,至于施某某是否雇佣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不服乌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案字(2014)017号仲裁裁决书,先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乌劳人仲案字(2014)017号仲裁裁决书已失效,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作为被告应诉,不宜再另行提起诉讼。原审应当将此案与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合并为同一案件,对于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当在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作为原告的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决。现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作为原告的案件经本院审理后,已作出(2015)塔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被上诉人麦麦提力·麦麦提敏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再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原审虽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定结果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投递费100元,由上诉人乌苏市锦泰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学 琳审 判 员 潘 宏代理审判员 古力孜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拉 扎 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