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法英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法英,女,193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系上诉人陈法英之婿),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陈法英因房屋行政拆迁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法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法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法英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张极峰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