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万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万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绵阳市万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西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5489-8。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兴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7201411590073。被告:黄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万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万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绵阳市万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绵阳市万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桌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