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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铭与慈溪市匡堰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铭,慈溪市匡堰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40号申请执行人:陈铭。被执行人:慈溪市匡堰彩印厂。代表人:华军。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0206号陈铭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匡堰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匡堰彩印厂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9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