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福安市瑞丽船务有限公司、刘瑞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29)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福安市瑞丽船务有限公司,刘瑞勇,张文丽,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叶孙安,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瑞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瑞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瑞勇,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文丽,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丛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瑞丽船务有限公司、刘瑞勇、张文丽、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44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999631.9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