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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53号原告鲁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