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劝醒申请执行李娜一案查封冻结拍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劝醒,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李劝醒,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娜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娜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娜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冯 国 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