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斌与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杨斌,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潘杨,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杨斌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斌自愿撤回对被告秦祥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对被告潘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红玉审 判 员 黄小琴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