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宗君诉与被告杨洲、何文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宗君,杨洲,何文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袁宗君(曾用名袁宗军),男,生于1971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渔坝村4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1********。委托代理人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洲(曾用名杨周),男,生于1979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红光乡柏山村3社农民,现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东西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被告何文碧,女,生于1980年6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渔坝村4社农民,现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下河街公园坝。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0********。原告袁宗君诉与被告杨洲、何文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宗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涂鸿君,被告杨洲、何文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宗君诉称:被告何文碧系原告外侄女,2010年1月5日与被告杨洲依法结婚。二被告在南江县城经营家电紧缺资金,应二被告的央求,2010年6月7日,以原告的名义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盘分社贷款30000.00元,借给二被告使用,期限3年,月利息按13.05‰计算,定于2013年6月6日前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还款。2013年6月5日,原告才知道二被告已于2011年10月7日离婚。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杨洲、何文碧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3.05‰支付利息。被告杨洲承认原告袁宗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借款在与被告何文碧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已经明确由被告何文碧负责偿还,故不同意偿还。被告何文碧承认原告袁宗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在与被告杨洲离婚时,虽然明确由被告何文碧负责偿还该借款,但现在无偿还能力,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洲与被告何文碧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7日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家电紧缺资金,便向原告袁宗君借款,袁宗君于2010年6月7日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盘分社贷款30000.00元,借给二被告使用,期限3年,月利息按13.05‰计算,定于2013年6月6日前还清本息。2013年6月5日,原告才知道二被告在2011年10月7日离婚时,将该借款明确由被告何文碧负责偿还的事实。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偿还。现原告袁宗君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杨洲、何文碧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因被告杨洲与被告何文碧相互推诿,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杨洲、何文碧承认原告袁宗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二被告在离婚时对该借款确定为被告何文碧负责偿还,但不能对抗原告袁宗君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被告杨洲、何文碧在经原告袁宗君多次催收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袁宗君要求被告杨洲、何文碧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洲、何文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宗君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被告杨洲、何文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治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