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DNEX**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汕路65号前路段时,与无证逆向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冯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15年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庭上,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DNEX**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汕路65号前路段时,与无证逆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冯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15年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甲、冯某乙、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卢某、刘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冯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资料等相关书证材料,肇事地点、肇事车辆照片经被告人冯某某辨认无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雪玲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树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