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758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529-4。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毅,男,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