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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92年4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高某,男,生于1989年7月15日,回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刘堡乡高家村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原告杨某诉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2月18日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加之被告因琐事暴力殴打原告及父母致原告父亲重伤,直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不愿和被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特状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高寒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婚初感情尚好。后来在外打工期间我发现原告有外遇,且不止一个。我把原告有外遇的事告诉了其父母,其父母让我把原告领回来。回来之后原告及其家人来我家意欲要原告和我离婚。我多次去原告家叫领原告,均被拒绝。2014年3月16日我再次去原告家叫领原告回家遭到原告拒绝,且其父母不让原告跟我回去。由于多次领不回原告,加之我父母有病,我心情不好,和原告父母发生了打架,不慎打伤了原告父亲。我请求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原告的不轨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2月18日按民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8月27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双方于2012年农历正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高韩。后在外打工期间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并回到张川,原告回娘家居住,之后被告多次去原告娘家叫领原告,均被拒绝。2014年3月16日被告在次叫领原告时与原告及其父母发生打架,被告打伤原告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双方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孩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但原告在外打工期间生活作风不检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能忠实于其夫妻感情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亦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而迁怒于原告父母,甚至将原告父母致成重伤致使其夫妻感情不睦。对原告的不道德行为及被告的犯罪行为应提出严厉批评。原告的离婚的理由因其自身不忠实履行夫妻义务不能成立。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铁 成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丰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