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字第1903号-3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进凯与毛良平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凯,毛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1903号-3申请执行人李进凯,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毛良平,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关于李进凯诉毛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毛良平应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进凯办理粤E×××××号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向李进凯支付购车款35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八点四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毛良平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车牌号码为粤E×××××号车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另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