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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月平、朱金花与窦效忠、巴建立、陈守兵、陈彦军、钱朋、杨培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平,朱金花,窦效忠,巴建立,陈守兵,陈彦军,钱朋,杨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金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窦效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巴建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守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钱朋,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培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月平、朱金花与窦效忠、巴建立、陈守兵、陈彦军、钱朋、杨培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