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