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影与潘利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影,潘利功,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陈影,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潘利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高雷,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陈影与被执行人潘利功、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4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高雷给付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利功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另案对被执行人高雷名下的奥迪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码京Q9K7**)进行了查封,因案外人高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需待审判结果作出后予以处理;于2015年5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高雷银行存款25900元;并于2015年3月30日向延庆县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高雷的工资收入,但其涉案金额高达430余万元,暂时不能实现申请人的全部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延民初字第047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鹤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