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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董永宝诉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宝,芦言,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董永宝,现住卡伦镇向阳社区。委托代理人董春梅,现住九台市兴城镇。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言,现住四平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张海洋,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韩亚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婉聪,系该单位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申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佳,系该公司理赔科长。本院审理原告董永宝诉被告芦言、吉林省恒昌物流���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