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鑫锋与汪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鑫锋,汪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陆鑫锋。被执行人汪庆丰。申请执行人陆鑫锋与被执行人汪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52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89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