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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汪德义与朱传能、葛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义,朱传能,葛海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汪德义。委托代理人严正华。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被告朱传能。委托代理人温宏蕾。被告葛海东。委托代理人黄卫红。委托代理人虞一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德义与被告朱传能、葛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德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德义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秋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