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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莉诉欧阳罗竟、陈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莉,欧阳罗竟,陈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63-1号原告周莉,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8日,四川省泸县人。被告欧阳罗竟,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陈宗,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莉诉被告欧阳罗竟、陈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欧阳罗竟、陈宗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案外人万理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万理所有的坐落于龙马潭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艾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婧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