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师某与马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师某,农民。被告马某,司机。被告董某,出生年月日不详,系冀E×××××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4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马某、董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各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