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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叶学锋,潘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4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胡英。被执行人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存。被执行人浙江金源磁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陈建余。被执行人叶学锋。被执行人潘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以(2015)温乐执民字第24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学锋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花苑A幢505室的一处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宗地号:001-060-0306-0001),并责令被执行人林雪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99971.23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学锋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花苑A幢505室的一处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宗地号:001-060-0306-00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