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歆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歆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歆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钟政用,董事长。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钟政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485号上海歆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歆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458,244.39元以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查封其名下房产,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政用采取限高令,限制出境,网上追查,网上曝光,列入失信系统。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企业,亦无可执行财产。由于申请人现仍无其他执行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