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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74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甲,男,汉族。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因无共同语言感情一直不和,加之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并对原告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分居生活时间已久,且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七月十八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2015年1月14日在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系男到女家,原告是再婚,被告为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2013年农历十月二十八,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即分居生活。2014年腊月,经他人调解双方和好。2015年农历二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遂分居至今。同年4月1日,原告即诉讼到庭要求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7万元,给原告购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并购置二轮电动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及电视柜一个。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后因琐事虽曾发生矛盾,以至于现已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夫妻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相互谅解,并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赵某与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维斌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