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辰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变更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北京惠苑总公司,中辰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46号申请变更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瑞祥,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焱,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4号。被执行人北京惠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4号。被执行人中辰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2层。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申请执行北京惠苑总公司、中辰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变更申请。本院认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变更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