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金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山,宋文华,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12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一团队拟稿人:高永平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山。申请执行人宋文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生龙。委托代理人王岩坪。本院在执行刘金山、宋文华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临调确字第121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调确字第121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