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汉族,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1930年3月10日生,汉族。原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玄孝民初字第54号上诉人理由及请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南京市孝陵卫街200号某幢17室房屋享有75%产权,因上述房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修海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