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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舒扬与黎勇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992号原告黄舒扬。被告黎勇亨。原告黄舒扬诉被告黎勇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舒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勇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舒扬诉称,2014年8月23日,被告黎勇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仅归还1900元,余款14100元一直没有归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一直规避原告追索,被告的行为明显违约,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100元。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情况;3、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事实。被告黎勇亨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和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8月23日,被告黎勇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出具了借条1份给原告黄舒扬收执。借条载明:“本人黎勇亨因资金周转困难,借黄舒扬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承诺每个月底还壹仟.逾期不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黎勇亨.2014年8月23日”。因被告逾期没有归还的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认为,约定还款期届满,经原告催告,被告黎勇亨仅归还原告1900元,余款14100元尚没有归还,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黎勇亨向原告黄舒扬借款16000元,仅归还1900元,尚欠14100元至今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黎勇亨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黎勇亨归还借款141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黎勇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勇亨应归还原告黄舒扬借款人民币141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由被告黎勇亨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梁美姬附:适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