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7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为了缓和家庭矛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罗俊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孝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