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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蓝某与罗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世和,马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罗某乙,农民。第三人:罗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罗某甲、第三人罗某乙、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以其与被告罗某甲、第三人罗某乙、罗某丙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耀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