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蓝某与罗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世和,马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罗某乙,农民。第三人:罗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罗某甲、第三人罗某乙、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以其与被告罗某甲、第三人罗某乙、罗某丙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耀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