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昌公司与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95号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义军。委托代理人彭友坤,中昌公司员工被告尚军。原告中昌公司与被告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成昌独任审判。同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陈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