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范文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文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026号罪犯范文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嵊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文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文波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0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钱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