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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兆华与武汉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兆华,武汉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汪兆华,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汪兆国,湖北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蒲晓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子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汪兆华与被告武汉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兆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兆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