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清国与张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国,张培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39号原告张清国,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培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清国与被告张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清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清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