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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荃艺、王全录与被告王俊、周明明、王鞠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荃艺,王全录,王俊,周明明,王鞠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20-1号原告:王荃艺。原告:王全录。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新胜,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被告:周明明。被告:王鞠玲。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荃艺、王全录与被告王俊、周明明、王鞠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毅捷 百度搜索“”